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断尾求生..

没错,就是断尾求生!

自徐德将证据递交後,无论法官是认为证据有效,又或是无效,都已经阻止不了案件转向劣势。

为什麽?

因为所有人都心知肚明证据是真的,哪怕不采纳证据呢,法官依旧可以针对他们!

怎麽针对?毕竟没有理由无凭无据的..

很简单。

不采取他们的防卫过当!

张伟已经预料到这一点,所以....

「请求减轻从轻判罚!」

被告席。

张伟高声呼喊。

话落...

代理人席位以及公诉席,众人全都皱起眉来。

「坏了..

代理人席位,林月意识到什麽,连忙起身,扭头看向张秉心准备强行将话题转向他处0

「审判长!」

「庭审目前还未对我方递交的证据做出明确定性,我方申请继续进行质证!」

「有关被告人的审理也未结束,判决一事为时尚早!」

她看出来对方想做什麽了。

无非是放弃掉已失的部分,紧抓未成年,利用此条法例给刘婧琪争取一个最小的处分!

公诉人,黄石也反应过来,当即开口。

「附议!」

审判台上。

张秉心为难起来,只觉左右为难,半晌愣是没开口说话。

你要质证吧...被告席明显不准备质证,百分百会快速结束。

你要量刑...案件明显又未走到这个地步。

法庭的流程很简单,就是辩论、质证、定罪、宣判。

罪都没定,拿头宣判呢!?

「审判长,被告方真实意思为,法庭应考虑刘婧琪的年龄进行定罪,而非宣判!」

张伟却心中冷笑,转变进攻思路。

定罪?」

好,那就定!」

他丝毫不怵对方,原因只有一个。

红线法例可不仅只体现在判罚上!

虽然法例上没有明说,但在涉及到刘婧琪此类人,基本是能轻罪就轻罪,然後再从轻罪中从轻判罚!

「审判长,根据上述公诉方与代理人所进行表述与递交证据,以此来看...

张伟当即开口道:「并无证据可证明被告人构成抢劫罪」敲诈勒索罪」侮辱罪」。

「7

「我方认为,被告人刘婧琪只构成《刑法》第234条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罪」!

「」

「依照法例,构成此罪量刑在三至七年,情节较轻三年以下。」

「但,《刑法》第17条,原文明确提出,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」!」

「被告人刘婧琪年满16周岁,适用14—16相关法例。

「应当从轻处罚!!!」

他的思路很明确从其余方向抹掉故意杀人,只要过失致人死亡!

只要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,那配合法例依旧可以达成缓刑处置。

哪怕没有幻想,刘婧琪最多也就进去呆个三年!

这不是自大,而是现实就是如此。

第17条法例原文中,所写的从轻或减轻处罚」,可能看着轻飘飘的,但真到了判决时,你才会发现这几个字究竟有多变态!

这麽说吧。

哪怕是故意杀人呢,也足以将常人的死刑扭转至十五年刑期。

就连无期都不行...

无期都属於极端中的极端宣判!!!

而这年头的无期...各方面减刑叠加起来,名义上是无期徒刑」,但实际上呢?

实际上只需要服刑的时间会很夸张...夸张到多数人会认为是假的。

多少?

最少不低於10年!!!

《刑法》第七十八条,原文中:减刑以後实际执行的刑期......判处无期徒刑的,不能少於十年。」

换句话说,刘婧琪理论上被判重罪,也只需服刑10年就能出来,甚至还能假释。

减刑很难,可这也只是对成年人来说难。

对刘婧琪一点都算不上难!

更别提...

法官不一定定故意杀人罪呢!

「异议!」

代理人席位。

徐德皱起眉,认真起来,他开口打断对方思绪,沉声道:「审判长,上述我方所递交证据已经很明了。」

「证据中,证人吕广军明确说出,案发是由姜雨乔旺二人捏住死者杨佳乐的腿,由刘婧琪主动摇晃」,致使其重心失衡最终摔落致死.

「综上所述。」

「被告人刘婧琪、姜雨、乔旺三人其行为,明显构成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」!」

定罪...

还是得定罪,对方的辩护证据全被自己扯了个精光。

那眼下,只要能定下明确罪名,後续可操控空间将会极大!

「反对!」

被告席。

律师孙冰近乎是对方话音落下的刹那,便立马出声反驳。

「被告人刘婧琪没有任何主观杀人,这点警方所给予的口供描述的很清楚!」

虽然话是这样说。

但.

经由吕广军证据一事,所谓的口供可信度自然也已经下降。

但话又说回来了。

在没有新的证据反驳之前,可信度下降也无所谓,因为这代表它依旧还处於可信的状态!

只是....

「异议!」

「被告方,被告人刘婧琪三人的行为明显是故意杀人,没有任何一条法条规定,故意杀人必须是主观中含有杀人思维!」

徐德厉声质问。

他站起身,取代了之前的黄石,开始和对方斗起法来。

「有关故意犯罪」这一性质,《刑法》第14条故意犯罪定义」,描述的十分清楚!」

故意犯罪如何定义?是定义主观的?

不。

故意杀人...有两种定义性质!

一,是直接故意,也就是你希望对方去死,并做出这个行为,便是故意杀人犯罪。

这是大多数人所理解的。

而第二点虽常见,但传播率却十分片面,且一般因这定故意杀人的...会令大众感到错愕与疑惑。

甚至你主观意识上,可能不希望别人去死,但法院依旧会因此判决你故意杀人!

这便是..

间接故意!」

即:明知自身对社会做出的危害性行为,会导致他人身死,却依旧做了,且死了人,便是间接故意,算作故意杀人!

举个例子。

你开车後撞到了人,下车发现对方昏迷但还有一口气,你很害怕,但四周没人看见也没监控。

便想着将其藏起来,此时你明知自己这个行为会让对方死亡,但还是做了,导致对方未能有效抢救死亡。

你没有杀人行为,也不希望他死。

但这种行为在法律中的定义...

就是故意杀人,判罪程度与直接故意杀人没有区别!!!

「根据证言描述的案发过程中。」

「被告人刘婧琪明显知晓自身这个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杨佳乐死亡,但却依旧做出。」

「最终导致杨佳乐坠亡。」

「其行为完全符合《刑法》第14条,针对「间接故意犯罪」诠释!」

徐德话语不罗嗦,简短而直插核心。

「综上所述。」

「被告人刘婧琪,明确触犯《刑法》第232条,故意杀人罪!」」

公诉人黄石点头。

「附议!」

检察官的公信力」比较强,哪怕他什麽都不做,就当个气氛组,给徐德提供的价值也远超寻常证据。

这就是职业带来的优势。

相同证据下,法官采信人家的概率就是比你的高,并且信任程度也更大。

也是为什麽,无数律师在刑事案中折戟沉沙的原因。

但...

「反对!」

「审判长,就本案,我方在开庭时就已经明确提出一点!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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